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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研究

#《蔣經國研究》目錄

  • 《蔣經國研究》緣起
  • 一、鼓勵詆譭元首才是正路
  • 二、罵總統的自由
  • 三、“中華民國”總統到底幾任?
  • 四、中華民國總統怎樣暗殺政敵?
  • 五、蔣經國同任顯群爭女人
  • 六、蔣經國與經濟定律
  • 七、誰要見蔣經國?

《蔣經國研究》緣起

蔣家王朝打天下、守天下、失天下的都是蔣介石,他的太子蔣經國只是一名配角和唱壓軸戲的,按比例說來,不太值得一寫。所以我寫了三本《蔣介石研究》後,才在“布朗運動”中,發行這本《蔣經國研究》。

為什麼“布朗運動”呢?說來話長,我先由頭說起。

1985年3月23日起,到7月6日止,所謂黨外人士林正杰,糾合屬下,利用《前進》週刊,對我這黨外元勳展開離奇的誹謗,每週一次,連續近四個月之久。因為在誹謗行為中,他們是勾結了國民黨特務一起來的(好個“黨外人士”!),內情極不單純,所以我決定訴諸法律,與他們周旋,以利查證。這個官司打到今年7月3日,初審判決了,他們都被判了一年徒刑,總算差強人意。

被判一年徒刑只算是本案,另外還有案外案。《前進》週刊結束後,林正杰的屬下又連續在報刊誹謗,其中最突出的,是印行一本所謂《李敖死了》的謗書(這次被判一年徒刑,也與此謗書有關),在國民黨同路人吳三連的《自立晚報》上大登廣告兜售,這家晚報是以“無黨無派、獨立經營”標榜的,虛偽得當然令人厭惡,我乃在1986年12月20日去函,“請對刊出涉及李敖廣告提出解釋”。我在信中說:

一、貴報於10月22日,以第一版版位三段一三〇行巨大篇幅,刊出“李敖死了”廣告,且附以其他文字,對李敖是否構成誹謗,自有待臺端等惠予解釋。此其一。

二、查依臺端等所公開服膺的1957年9月1日臺北市新聞記者公會第八屆會員大會通過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第7條,明確表示:“吾人深信:報紙對於廣告之真偽良莠,讀者是否受欺受害,應負全責,絕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社會之風化與報紙之信譽。”如今登出這種水平的廣告,是否不“真”而“偽”、不“良”而“莠”,使讀者“受欺受害”,且貴報顯然不知“報紙之信譽”為何物,並且“應負全責”,自有待臺端等惠予解釋。此其二。

三、復依臺端等所公開信奉的1974年9月1日新聞評議委員會一屆一次會議修正通過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第7項,明確表示:“廣告必須真實、負責,以免社會受害。”“報紙應拒絕刊登偽藥、密醫、詐欺、勒索、誇大不實、妨害家庭、有傷風化、迷信、違反科學與醫治絕症及其他危害社會道德之廣告。”如今登出這種水平的廣告,是否屬不“真實”不“負責”,且為“應拒絕刊登”之廣告,自有待臺端等惠予解釋。此其三。

四、如“李敖死了”廣告,貴報登出,自反不縮,試問若有人援例送來“吳三連死了”、“吳豐山死了”等廣告,乃至“蔣宋美齡死了”、“蔣經國死了”等廣告,貴報是否一視同仁,照樣勇於刊登?自有待臺端等惠予解釋。此其四。

五、貴報雖標榜“無黨無派、獨立經營”,事實上卻為國民黨同路人、為黨外放水派傳聲筒,這兩種身份,大家都心裡明白。貴報對李敖素欠友善,如今在新聞上抹殺、小化之不足,竟還變本加厲,以廣告醜詆,究竟是何居心,自有待臺端等惠予解釋。此其五。

以上一至五五點,敬請於收此信後一週內誠意答覆,否則依法訴究,敬酒不吃吃罰酒,應為智者所不取也。

在這封信中,我首先提出“吳三連死了”、“蔣經國死了”等假定,以為類推,這當然給他們一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難題,他們當然答不出來。所以,在去函十天以後(12月30日),我就遞出了刑事自訴狀,把吳三連和他屬下告到法院裡:

被告吳三連、吳豐山、顏文閂分別是《自立晚報》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在10月22日《自立晚報》上,登出大幅“李敖死了”廣告,並附以李敖是“水蛭”等文字,妨害李敖名譽及信用。廣告登出後,李敖曾去信提出“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第7條和“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第7項,根據這些信條和規範,明定這種不真而偽、不良而莠、使讀者受欺受害的廣告不能刊登,並請他們解釋。並問被告吳三連等:他們若自反不縮,試問若有人援例送來“吳三連死了”“吳豐山死了”等廣告,乃至“蔣宋美齡死了”“蔣經國死了”等廣告,是否也一視同仁,照樣勇於刊登?不料去信以後,他們悍然不理。此種行徑,在道德上,有違“中國新聞記者信條”和“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在法律上,構成加重誹謗罪,都至為明確。……

官司打起來後,臺北地方法院由刑庭推事楊豐卿審理。於今年1月15日、2月12日、2月24日三度開庭,吳三連等被告均不到庭,僅由許文彬律師代理。2月14日,我具狀申請拘提他們:

一、緣申請人自訴被告吳三連等誹謗一案,雖經鈞院先後傳喚二次,但被告等均未到庭應訊,縱令被告等自忖無此犯罪行為,於情自應到庭據理力爭,而今,迭經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抗不到庭,於法殊屬不合。

二、准此以觀,被告等已自知難逃本案誹謗罪責之跡示,其有應受拘提之原因,已毋庸置疑。倘若鈞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予以拘提到庭,則本案勢必拖宕,永難審結,難免失去司法威信。

可是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卻對吳三連等不採行動。2月28日,我寫信給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樹立,我先舉我控告林正杰等的案子為例說:

我所以舉出我這個案子,為的是它有強烈的對比性,以對比我的朋友鄭南榕案為例,便為之恍然。鄭南榕(七五年訴字第505號)去年4月4日未到庭、4月21日未到庭,只兩次未到庭,貴院即於4月22日發出拘票、5月27日即予通緝;反觀我這個案子,被告又一連幾次未到庭呢?這種公然抗傳,若說貴院不怵然於被告(有議員身份者)之特權身份,其誰能信?(當然,對照起一個“立法委員”王金平案,貴院竟長達六年之久不傳他的例子,責院對市議員只不過拖了一年,猶屬小焉者也!)

接著我提到:

再以去年12月30日,我自訴吳三連、吳豐山、顏文閂、吳祥輝四被告誹謗案為例,經貴院分為七十六年自字第44號,由刑庭慎股推事楊豐卿審理。推事楊豐卿在今年1月15日開了一次庭,到的是我本人;2月12日開了第二次庭,到的又是我本人;2月24日開了第三次庭,到的還是我本人,所有被告,至今猶未見面,我早在2月14日具狀申請拘提,亦無下文。對比起鄭南榕案兩次不到即通緝的前例,反觀我這個案子,被告又一連幾次未到庭呢?這種公然抗傳,若說貴院不怵然於被告(有《自立晚報》負責人身份者)之特權身份,又其誰能信?(吳三連自恃特權、公然抗傳,不獨我這個案子,在他案亦然,本月15日市井出版《嘯天政論月刊》即有報道對司法界畏懼特權,備致微辭。)

上述兩個我的案子,都是觀瞻所繫的案子,尤其是最後一個,更有施教作用。我在2月24日的理由狀中說:

這案子如判被告吳三連等有罪,就可以打破法院幾十年來不敢判報社負責人的欺善怕惡紀錄,證明了畢竟有法官楊豐卿先生敢在報老闆頭上動土!有這種判決下來,不十足證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麼?

反過來說,這案子如判被告吳三連等無罪,那麼李敖立刻就有了在海內外報章雜誌上大登“蔣經囯死了”“蔣宋美齡死了”等廣告的法律依據。廣告上可以公然標示:

“蔣經國死了”“蔣宋美齡死了”!

同時標出:

根據司法院院長黃少谷管轄下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樹立屬下法官楊豐卿先生的判決書,這樣以“死了”宣傳活人,並說這種人是“水蛭”,一點也沒關係!不算誹謗人!

審判長先生,這樣一來,中國的“言論自由”尺度將重新改寫!中文字典的基本定義也都將重新改寫!有這種判決下來,不十足證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麼?

現在我強調此點,請你一併過目。

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樹立收到我的信後,3月2日回信說:“頃誦華翰及附件敬悉一切所控各案均在督促承辦人妥為依法公平處理中知注特先奉聞耑此順頌春禧。”但是,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顯然並未“妥為依法公平處理”。3月24日,他在吳三連等從未到庭的悍然藐視下,竟判這些被告無罪!在“七十六年度自字第44號”判決書中,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就吳三連等三被告部分先行審結,理由如下:

廣告系同案被告吳祥輝以其所著《李敖死了》一書再版出書為其內容,被告所營之自立晚報社系應該書之作者吳祥輝之要約而承攬刊登該銷售廣告,被告並非該廣告之文書作成人,亦非被告於該晚報發佈之新聞消息,此有自訴人提出之該報所登上開廣告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前開廣告如有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處,要屬該廣告文書作成名義人即吳祥輝應否負誹謗罪之問題而已,情至灼然。況報紙廣告之刊登,系由廣告業務部門經辦人專責處理,被告三人分別擔任發行人、社長及總編輯,既未參與其事,亦難遽指渠等三人有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故意。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與共同被告吳祥輝間有共同誹謗自訴人之犯罪故意,則被告辯稱並無誹謗自訴人之犯意云云應堪釆信。是本件要屬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應予諭知無罪之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這些理由,歸納起來,無非兩點:

一、報社發行人等對登出廣告內容涉及誹謗,由登廣告客戶單獨屍罪,他們辦報人員不負責任。

二、報社發行人等對登出廣告業務,另由“下級經辦人專責處理”,他們上級人員不負責任。

事實上,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這兩點判決,都是違背經驗法則、故出人罪的枉法裁判。兩點中第一點涉及發行人等廣告責任問題,第二點涉發行人等業務責任問題,茲以相反順序,分別論證於後:

發行人等業務責任問題

報紙雜誌設有發行人與編輯人,見於“出版法”明定:

第三條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

第五條本法稱編輯人者,謂掌管編輯出版品之人。

在向主管官署登記時,也只以此兩種人為登記要件。“出版法”第9條明定“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有七,最後一項是:

七、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再據臺北市政府編印“出版事業登記申請須知”中附件(二)申請表格,也明列發行人與編輯人兩欄,並在編輯人欄中註明“如發行人自兼編輯人者,只填‘由發行人自兼’”字樣,可見發行人與編輯人責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共同關係。

發行人的法律責任,沒有可逃的餘地。法例俱在:

一、報紙登載出版法第19條限制以外之妨害名譽事件,應依照刑法第二十六章辦理。(二十年院字第529號解釋)

二、報館編輯及訪員妨害他人名譽,在法律上並無免除刑責之規定。(二十一年院字第748號解釋)

三、報館編輯人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在法律上既無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除合於刑法第327條情形外,仍應負刑事責任。(參照院字第529號及第748號解釋)如其所登載之事件,確係妨害他人名譽信用,並已指明地名、住址、姓氏各項,足以推知其被害者之為何人,無論所登載者系自撰文字或轉載他人投稿,均應負刑事之責任。(二十三年院字第1143號解釋)

早為法理所確認。法理上,“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之人,亦即主辦新聞紙雜誌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之人,此項發行人,對內綜理出版業務,對外代表出版品,並負法律上責任”(見張詩源《出版法之理論與實用》)。這種法律責任無可逃的情況,復可進一步論證如下。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印《文化法規彙編(一)》(1983年6月)第四二三頁:

6社團登記雜誌發行權疑義

內政部51.7.13臺內版字第87180號復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代電:“二、依出版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除有同條第2項‘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系公司組織或共同經營者,其發行權應屬於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從其契約之規定’之情形外,仍以發行人負出版一切法律責任。”

這種確認,自是法理上的一貫原意。因為照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出版事業業務手冊》(1984年5月)第四十三頁明定,也是悉合符節:

17發行人為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應負法律之完全責任

甲、內政部58.5.29臺內版字第320047號代電:查雜誌社之社長為其內部職員,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學經歷資格之限制,如其發行人授權處理雜誌社一切有關業務,仍應由發行人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

乙、內政部60.2.19臺內版字第405865號函節以:查臺灣XX通訊社原登記之發行人為傅XX,其組織概況為“合夥”,茲該社並未申請變更發行人,而以黃XX為社長並請將組織概況改為“社長制”等情。查出版法規定發行人為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該社擬將總經理改為社長系其內部問題,但對外應仍以發行人為該社之負責人。

明列“內政部”函電確定“發行人為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應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法院判發行人可以無罪,則無異推翻所有發行人“應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的法理,這下子發行人奇門遁甲,誹謗了人,可以逃逸無蹤;受害人投訴無門,被誹謗了,發現人人都不負責。法律還能使人信任嗎?法院還能使人信任嗎?法官還能使人信任嗎?這樣子的法律、法院和法官,可就未免大可哀了!

發行人等廣告責任問題

呂光教授在《報紙新聞與廣告之檢討》一文中,曾對臺灣傳播媒體的廣告,慨乎言之。他說:

我國新聞界,一方面感覺沒有享到充分的新聞自由,另一方面,其所享有的新聞自由較一般新聞事業先進的國家更多。此處所謂“更多”,是指濫用;新聞事業落後的國家,其濫用新聞自由的程度,每較新聞事業先進的國家為甚。記載失實、傷風敗俗、誘惑犯罪和誹謗性的新聞與廣告,經常出現在報紙上,而很少受到外來的制止,這一方面降低了新聞事業本身的水準,一方面對千萬讀者也造成莫大的損失。

呂光教授復分類舉例,說明這種廣告包括欺騙性的廣告、傷風敗俗的廣告、誹謗性的廣告等,指出它們“不僅貶抑報格,亦使讀者蒙受重大損失。吾人應步新聞事業先進國家後塵,迎頭趕上,提高新聞道德,從事廣告淨化運動”。他呼籲“國人應知維護個人之權益不受侵害,如有誹謗事件發生,不宜抱息事寧人的態度”。

本案登出“李敖死了”廣告並在廣告中登出李敖是“水蛭”等誹鎊字眼,是兼有呂光教授所指出的欺騙性、傷風敗俗與誹鎊性等多種罪行的廣告,法院判發行人可以無罪,無異是“息事寧人的態度”,是對社會不能施教的,這是另一種大可哀了。

何況在法理上,廣告在法律上的責任,新聞紙與廣告刊戶雙方都無可卸也無可逃,這在呂光教授《大眾傳播與法律》一書中,已闡述得極為明白:

廣告是否不合規定,依法受“出版法”及有關法律的限制。如報紙廣告刊出後發現其內容不合規定者,行政主管官署得徑予處分,涉及“刑法”及有關法律時,司法機關得予處罰,被害人亦得提出控訴。廣告刊戶對其本身在廣告上所做之行為,當然應負法律責任;但依照我國“刑法”立法意旨,釆取行為主義,出版品廣告違反規定,發行人、印刷人、著作人也應當視情節的輕重,予以個別的或連帶的處分——行政罰或刑罰或併科。

由此可見,“被害人亦得提出控訴”,而負其責者,除“廣告刊戶”外,“發行人、印刷人、著作人”都一無可逃。呂光教授又說:

有很多新聞人士,以為新聞紙與廣告刊戶間之關係,僅系將新聞紙地位賣與廣告刊戶,至於所刊出之廣告內容則與新聞機構無關。此種主張業已落伍,新聞紙對於廣告,因為業務上之關係應負監督之責任。

由此可見,判發行人等無罪是以一種落伍的法律觀念來判決的,這樣判決也是對社會不能施教的。

《自立晚報》的律師許文彬在《民眾日報》(1985年1月18日)有過一段談話,他說:

誹謗罪的判定,不是依照出版法,而是以被告有無誹謗的行為來斷定。依照刑法學來看,發行人是傳述誹謗內容的人,編輯則負責把誹謗內容編上去,都是有誹謗行為的人,自然應負法律責任。

許文彬是李敖對造的律師,但他的其他談話卻正好免費為李敖做了佐證——“發行人是傳述誹謗內容的人,編輯則負責把誹鎊內容編上去”,有這種行為的人,法院將他們開脫,這可太說不過去了!

正因為許文彬律師自知他們在情理法立場上都站不住,所以,在官司進行過程中,他一直採取無奈的低姿態,並一再向我示好。我感於他的誠意,也有兩封信給他。第一封是:

文彬大律師老兄:

前天開庭後,老兄說“我在中學時候就讀李先生的《傳統下的獨白》”,以相識為快;我說:“我在土城看守所時,就聽被告們說許文彬律師肯幫忙伸張正義,華定國弒母案打得也漂亮。”也以相識為快。基於你我之間這點“宿緣”,我想寫這封信勸勸你。

老兄做對造《自立晚報》的辯護人,是執行律師業務的情理之常,與我對壘,我絕不怪你。但替人辯護,首先“自反而不縮”,是很重要的心理前提。老兄在庭上為吳三連、吳豐山、顏文閂他們登出“李敖死了”的廣告辯護,試問“自反”之下,能不“縮”乎?以最近老兄代紀政提出自訴,控告《開放》雜誌誹謗為例,連紀政被人指為“做事率性”等話,老兄都看不過去,為紀政一爭短長,認為對造“虛構不實之事,已背離文化事業的職業道德,使她(紀政)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依法提出控告,並要求賠償一千萬元及登報道歉”(均見去年10月14日《新生報》報道)。對照起《自立晚報》說李敖“死了”、是“水蛭”等行為,老兄能無“雙重標準”之自嘲乎?難道說人“死了”、罵人是“水蛭”(水蛭在字典上和習慣上解釋是“吸血鬼”和嫖客、妓女間的“皮條客”),是合乎“文化事業的職業道德”嗎?

當年林肯做律師時候,每在發現委任人錯了的時候,即拒絕為不合正義的“我方”辯護,林肯終能成為偉人,良有以也。特漫述上下古今,與老兄共勉之。即祝進步

李敖1987年2月14日

第二封是:

文彬大律師老弟:

前天出庭對壘前,你我閒聊,得知你是法律系司法組小老弟,而我是司法組的第二屆“元勳”,所以這封信,把你從老兄的稱呼,降為老弟,寓警告於親切之中,不亦快哉!

你替你們臺南幫寫的辯護要旨拜讀了(這辯護要旨,你當庭拒絕給法官副本,據理抗顏,真有大律師風度,又令人佩服、又令人討厭,因為你退庭後不跟我“交換”,就要害得我的龍律師去閱卷,此非令人討厭乎?),這辯護要旨寫得太草率,並且強詞奪理,我當另駁之,此處不贅。以你老弟那麼高超的法律素養,為什麼要強詞奪理?說破了,因為你自知吳三連、吳豐山、顏文閂三被告理虧,你們“中情怯耳”,所以答辯就發揮不出你老弟的長處來了——你為臺南幫鄉誼所浼,我真為你可惜!

我在“千秋評論”那篇《吳三連的真面目》,請你好好看一遍,就不難知道:你老弟真是幫錯忙了。

你笑我不應索賠,我好奇怪。以我的性格,我的確不喜歡要人賠錢,而喜歡“威尼斯商人”(TheMerchantofVenice)式的乾脆割仇人一磅肉,但是,法律能允許人割肉嗎?所以,要人賠錢是大家公認的文明方法。何況,我這種索賠模式,是他們國民黨定的——馮滬祥控黨外,不是索賠四百萬嗎?我只是以其人之道,還國民黨同路人之身而已。所開數字,實在小焉者也。魏摩蘭將軍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開價是一億兩千萬美金;拉寇兒薇芝美人告《國家詢問報》,開價是一千兩百萬美金,這種數字,吳三連聽了,要嚇得伸出胳臂,乾脆任憑割肉矣!(只可嘆八十八歲的老肉,又有什麼好割的!)

前天跟你“交換”的我的理由狀,忘了附上“蔣經國死了”“蔣宋美齡死了”兩附件給你,特此補上。設想這場官司,如法院不敢判貴方有罪,我必然發出此種廣告,以證明:

根據司法院院長黃少谷管轄下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樹立屬下法官楊豐卿先生的判決書,這樣以“死人”宣傳活人,並說這種人是“水蛭”,一點也沒關係!不算誹謗人!

屆時禍延小蔣及其晚娘,你們大家都要吃不了兜著走,想來忍不住笑!——人言李敖打官司是一種樂事,信夫!

華定國案全卷便中請賜下,你說樂見我大筆一揮,我真的喜歡寫它出來,為華定國揚眉、為你揚善也。

附贈近作三冊,請老弟看看你老哥如何在艱苦作戰。在艱苦作戰中,你不來幫忙,反來助虐,你說你該不該打?

李敖1987年2月26日午

許文彬律師畢竟是有服善之勇的人,最後他終於表示,為了正義,不管什麼臺南幫不臺南幫,他不再為吳三連他們辯護了。所以,到了本案上訴以後,律師果然換人了。

新來的律師叫高麗華。在7月2日,遞出了刑事辯護要旨狀,全文如下:

為被告三人被自訴指涉誹謗罪嫌一案,謹恭陳辯護要旨如下:

本件自訴人提起上訴,略以:七十五年10月22日出版之《自立晚報》,登載“李敖死了”之廣告,並附以“李敖是水蛭”等文字,涉及誹謗,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對此廣告內容,應共負誹謗罪責云云。

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所云“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具體宣佈他人過惡,足使他人之名譽有受毀損之危險而言(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下冊第748頁參照),亦即所指摘或傳述者,須為具體事實,且達於足以毀損名譽之程度,始克相當。至誹謗內容是否達此程度,須就客觀環境認定之,非可專就被指述人主觀的感情為決定標準(韓忠謨著《刑法各論》第387頁參照)。本件《自立晚報》所登載者,乃吳祥輝委刊之一則廣告,且系以其所著《李敖死了》一書再版銷售及《黨外水蛭(《李教死了》續集)》即將出版之消息為內容,“李敖死了”及“黨外水蛭”等字眼均系書名,而非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尚與“具體宣佈他人過惡”者有別。況人終不免一死,僅曰某人“死了”,客觀上顯無足致該人名譽受損之虞。至《黨外水蛭(《李敖死了》續集)》一詞既系書名,並未具體指述李敖之過惡,何況,“水蛭”之定義,依《辭海》所載,系動物名,好吸食人畜之血,醫者恆用之以吸取病人惡血,故一名“醫用蛭”。觀醫者恆用“水蛭”以吸取病人之惡血,尚寓有“為善祛惡”之意,殊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

退一萬步言之,犯罪之成立,以有行為或犯意聯絡為必要,報社行政體制乃逐層分工,廣告之刊載系由廣告業務部門經辦人處理,此乃公眾周知之事實,被告三人分別是發行人、社長、總編輯身份,既未與聞其事,又非廣告之文書作成人,洵無妨害自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依法應無以刑責相繩之餘地。本件原審判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茲自訴人猶執陳詞,斤斤指摘,於法殊無理由,應予判決駁回,以符法制,至感德便。

這篇所謂刑事辯護要旨狀的立意遣辭,真是妙絕,也真令人浩嘆!可分幾部分駁斥如下:

說李敖“死了”部分:說誰誰誰“死了”,嚴重的程度,有真的致人死命的傷害效果。東晉時候,王敦權傾一時,晉明帝想討伐他,就宣傳說“王敦死了”。晉明帝下詔說:“天不長奸,敦以隕斃。”(《晉書》卷九十八《王敦傳》)消息傳到王敦耳邊,王敦氣得病上加病,就真的死了,這就是明顯的例子。在誹謗法理上,說人健康出問題(如生了令人厭惡的病)或說人精神有缺陷,都構成誹鎊罪,因為這樣說,會造成一般人逃避他或排斥他的結果(李瞻、蘇蘅《誹謗與隱私權》第34—36頁)。連說人健康出問題或精神有缺陷都如此構成誹謗,說人“死了”——尤其是惡意的說人“死了”,當然更毀損人的名譽、信用和處境的順遂了;更造成人的困惑、困擾和不快了;更給人縱然肉體沒死,也是“行屍走肉”的強烈暗示與惡劣印象了。例不必遠求,就在《自立晚報》登出“李敖死了”廣告後十七天,當張桂貞以同樣的“吳三連死了”廣告投登《自立晚報》(1986年11月8日張桂貞致吳三連、吳豐山函)時候,《自立晚報》就悍然加以拒絕!——可見被人以“死了”相繩,連被告吳三連自己,都非所樂見、所樂聞喲!己所不欲,卻施於人,此非惡意而何?

說李敖是“水蛭”部分:水蛭(Hirudonipponica)也叫馬蟥、或螞蟥,是屬環節動物的一種下等動物。這種下等動物,體長稍扁、色黑帶綠、背面有黃色直紋、頭上有眼五對、口緣有細齒、尾端背面有肛門、尾端腹面有吸盤、性別又陰又陽、雌雄同體。棲於池沼水田間,好吸食人畜之血。用水蛭誹謗人,不但指人是下等動物,並且還指人是“吸血鬼”、是給嫖客和妓女“拉皮條的”。這種含義,在普通的中文字典裡都可一翻即得。例如市面上東方出版社編印的《新編東方國語辭典》,在“水蛭”條下解釋說:“俗稱‘螞蟥’”;在“螞蟥”條下解釋說:“喻①吸血鬼。②滬語:牽合嫖客與妓女的男子,即‘拉皮條的’。”並且,以水蛭罵人,中外皆然,英文中水蛭是Leech,也是一片詈詞。《韋氏字典》(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說水蛭是ahanger-onwhoseeksadvantageorgain:PARASITE(thesharkisthereandtheshark'sprey;thespendthriftandthethatsukshim——WillamCowper);《蘭敦字典》(TheRandomHouseDictionary)說水蛭是:apersonwhoclingstoanotherforpersonalgain,espwithoutgivinganythinginreturn,andusuallywiththeimplicationofexhaustingtheother'sresources;parasite.——可見被人以“水蛭”相稱,其為誹謗,中外皆然,此非惡意而何?

至於說“報社行政體系乃逐層分工”、發行人等不負責任部分,呂光教授早已指出這是一種落伍的法律觀念,證據已見前文了。高麗華律師這種辯解,跟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一樣,都太跟不上時代了!

由上面的例證看來,被告吳三連等實已構成“法院可根據以下三因素,要求被告提出賠償”(李瞻、蘇蘅《誹謗與隱私權》第82頁)的十足條件:

一、對個人名譽的傷害。

二、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及折磨。

三、對生意及職業上的一般傷害。

法院所以要這樣主持公道,因為法院本身就該是具有這種使命的所在。如果不能達成這種使命,那就真的“司法死了”。2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所謂“司法新廈滋擾案”,判決首事之人八個月,理由之首就是法院不甘被指為“司法死了”。法院非自然人,被指為“死了”,猶且認為有罪,何況自然人“李敖死了”乎?

如今,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楊豐卿違背經驗法則、故出人罪的枉法裁判之際,我言出必行,決定發行《蔣經國研究》一書,並且在封面廣告上以“蔣經國死了”為標題,標出“根據司法院院長黃少谷管轄下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樹立屬下法官楊豐卿先生的判決書,這樣以‘死了’宣傳活人,並說這種人是‘水蛭’,一點也沒關係!不算誹謗人!”等字樣,以為回敬。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的推事們怎麼處理我這件千古大案,我只知道如果也做同樣錯誤的判決,我只好在再版本的封面上,把他們的大名統統榜列,一起名垂青史!——我沒有更好的方法來抗議,我只好以流芳千載或遺臭萬年的難題,來給人選擇——法網可以又失又疏,天網卻永疏而不失,人間正義的天網,正在這裡啊!

1987年7月12日,在蔣經國暴政下的臺灣寫

鼓勵詆譭元首才是正路

國民黨年來一直鬧著要成立誹謗元首罪。去年12月5日,國民黨“新聞局長”張京育在“立法院”已如此聲言;到了去年12月25日,“國大代表”在“國大年會”中提案,要求政府儘速制定詆譭國家元首者懲處的法令。最妙的,聯署這一提案的,還有所謂黨外“國代”王兆釧、林丙丁、楊順隆等,這些所謂黨外人士真是頭腦不清了!

到了今年2月,曲學阿世的國民黨“法務部長”施啟揚完成了刑法修正草案,增訂保護專條,明定詆譭國家元首的處罰規定。增訂的保護專條,是放在妨害秩序罪章,全文是:“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國家元首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或以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到了今年11月21日,在“行政院院會”後,國民黨“行政院長”俞國華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汪道淵等吃飯,汪道淵表示:刑法分則前幾章外患、內亂罪中僅僅有對侮辱外國元首的規定,但對詆譭國內元首的規定則沒有。刑法立法當時所以有此闕漏,系基於兩項原因:一是當時認為不可能發生此類情況,所以未曾在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二是對妨害一般人名譽的誹謗罪,已在分則中訂有妨害名譽罪。由於這兩個原因,在五十多年前制定刑法分則時,沒有侮辱自己國家元首罪。同時五十多年前也根本沒有辦法預料到今天的情況,法律只能做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所以今天的重大變化,應該從法律制定的本身設法謀求補救之道,才足以因應。

年來國民黨在這一主題上,腦筋一直動個不停,看起來立惡法以施銀製批評元首,是早晚的事。

1807年,美國總統傑斐遜(ThomasJefferson)在被詆譭聲中,安詳地寫道:

我自願以我本身當做一個偉大試驗的題目,為了要證明,一個政府如果站得正、得民心,甚至輿論醜化它,也打不倒它。

相反的,醜化正反映出言論自由,在傑斐遜的容忍下,他被罵作小偷、懦夫、詐欺犯、邪教徒、鑄假錢者、偽造文書者、離經叛道者、不信正教者、導人不義者、霸佔孤兒寡婦者……雖然這樣,傑斐遜仍舊一聲不響,仍舊開放心胸和言路,讓人醜化他。他知道醜化聲中,民主會變得美化——大倌人為什麼怕醜化呢?如果你是豬八戒,沒人醜化得了你;如果你不是,真金不怕火煉,又怕什麼呢?

由美國總統的例子看來,毋寧說,一個政府為了證明自己站得正、得民心,是民主的、言論自由的,大可鼓勵詆譭元首局面的出現,一如德國皇帝為了證明自己守法而鼓勵老百姓告他一樣。當然,國民黨不是這種政府,國民黨元首也不是這類高明開明英明的領導人,所以,我這些話不是對這種政府這種元首說的,我寫這些,只是提出一個古今中外的通例而已。

1985年12月23夜

罵總統的自由

1968年9月12日,齊世英請我吃飯,說了一句感慨萬千的話,他說:“國民黨革軍閥的命,革了這麼多年,其實國民黨還不如軍閥!”齊世英是遼寧鐵嶺人,日本京都帝國大學哲學科畢業、德國海臺山大學經濟系畢業。曾任歷屆國民參政會參政員,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秘書、委員,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屆執行委員等職,現任立法委員。他是國民黨CC系的東北王,在國民黨中地位炙手可熱過。他的父親曾被軍閥槍決,但他不以私情而廢公論,請我吃飯時,竟做出這樣的持平之言,使我至今不忘。

在軍閥的統治中,人民除了不便罵軍閥的姨太太以外,其實能罵的範圍是很寬的,人民要辦報、要辦雜誌、要出書,都悉聽尊便,天王老子也管不著、天王老子也懶得管,絕沒今天這樣麻煩、這樣這也不行那也不行。雖然那時也從清朝流傳下來什麼《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報章應守規則》(1906)、《大清報律》(1907)、《報紙條例》(1914)、《出版法》(1914),但是對言論自由的實際限制,遠不能望國民黨的項背。這不是國民黨愈革愈要命的大效果嗎?

為了給這一說法舉證,我試舉兩段文獻,以證明那時人民是多麼有言論自由,不但有一般的自由,並且有可以罵到“當今聖上”頭上的自由——罵總統的自由,這種軍閥的寬大,豈是今天的我們敢於想象的嗎?

在1912年(民國元年),袁世凱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時候,《少年中國週刊》中,就有黃遠庸《遁甲術專門之袁總統》的作品,大罵袁世凱曰:

臨時約法頒定以後,排袁者謂足以鉗制專擅……其實雄才大略之袁公,四通八達,綽綽乎遊刃有餘,受任未及期年,而大權一一在握,約法上之種種限制之不足以羈縻袁公,猶之吾國小說家所言習遁甲術者,雖身受縛勒,而先生指天畫地念念有詞,周身繩索蜿蜒盡解,此真鉗袁者所不及料……無論有何法律,而袁總統必欣以遁甲法地遁。

這是明明白白在罵中華民國總統不守國家大法,國家大法的“種種限制”,都不足以“羈縻”這位“專擅”的人物,無論有任何法律,中華民國總統都能欣然以奇門遁甲脫身。這種一針見血的言論自由,豈是今天的我們敢於想象的嗎?

在1914年(民國三年)“民權出版部”發行的警眾、肝若合編的《破涕錄》裡,就有警眾刊出的作品,也大罵袁世凱曰:

劣民雲:餘素無夢,昨晚忽夢在京師晉謁大總統。大總統面內向而語餘曰:“汝何官?任何事?來何為?”餘自覺應對如流,鞠躬而前,曰:“我平民,為報界之一分子,來此將述政見。”總統曰:“試言之。”餘於是復侃侃而談曰:“取消議院、解散省會、停止自治,人民對此措施,莫不歡欣鼓舞,僉謂大總統勵精圖治,從此可以長享太平,不意政治會議、約法會議、參政院等忽又相繼而成立,殊不能測大總統之高深,疑懼滋多,不敢緘默。”大總統曰:“餘採某秘書之說,所以重民意也。”餘曰:“大總統為人民代表,大總統之意即民意也。豈別有所謂民意者乎?”大總統點首者再,既又大笑不可仰,然大總統此時之真面目,已模糊不可辨矣!餘遂為之警醒。

這種明明白白在罵中華民國總統強姦民意,硬把“大總統之意”,當成“即民意也”的同位之辭,最後民意一統化、眾口一聲化、馬屁咚咚化,“大總統之真面目,已模糊不可辨矣”!這種一針見血的言論自由,豈是今天的我們敢於想象的嗎?

在年復一年、月復一月的國民黨醜化軍閥的宣傳裡,不甘於被欺騙的小百姓,應該睜開眼睛、做做比較,別再鸚鵡學舌地跟著去罵軍閥吧!——軍閥的寬大,是小家子氣的國民黨絕對趕不上的,軍閥的言論自由,是我們這兒“美麗的寶島,人間的天堂”也絕對趕不上的!在國民黨清一色的大攔胡之下,我們可真懷念軍閥時代的十三大么呢!

1984年3月25日晨

“中華民國”總統到底幾任?

國民黨動用所有的傳播媒體,宣稱蔣經國是“中華民國第七任總統”,這是我們稍知“中華民國”歷史的人難以沉默的事。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總統是六年一任,蔣經國是“中華民國第七任總統”,則前面六任,每任六年,六六三十六年而已,但“中華民國”明明是七十三年了,七十三減三十六,前面三十七年的“中華民國”,難道沒有總統嗎?

據我們所知,1911年12月29日十七省代表在南京選舉出來的孫文,就是“中華民國”的總統,叫臨時大總統,1912年1月1日就職,1914年4月1日解職;接著袁世凱又是總統,叫臨時大總統,自1912年3月10日到1913年10月10日;接著袁世凱又“趙元任”(照原任),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13年10月10日到1916年6月6日(中間有洪憲稱帝插播);接著黎元洪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16年6月7日到1917年7月30日(中間有張勳復辟插播)!接著馮國璋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17年8月1日到1918年10月10日;接著徐世昌又“趙麗蓮”(照例連),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18年10月10日到1922年6月2日;接著黎元洪又“于右任”(餘又任),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22年6月11日到1923年6月13日;接著高凌霨又攝行大總統職,自1923年6月14日到1923年10月10日;接著曹錕又是總統,叫大總統,自1923年10月10日到1924年11月3日;接著黃郛又國務院攝行大總統職,自1924年11月2日到1924年11月23日。此後有段祺瑞的臨時執政,自1924年11月24日到1926年4月20日;有顏惠慶、杜錫珪、顧維鈞的國務院攝行臨時執政職,自1926年5月13日到1927年6月17日;有張作霖的軍政府大元帥,自1927年6月18日到1928年6月3日。以上是自“中華民國”成立到十七年6月間,前後十七年的法統,這個法統是國民黨抹殺不了的,因為法統之起,就起自國民黨的總理孫文。孫文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就發佈宣言,明說:

中華民國締造之始,而文以不德,膺臨時大總統之任,夙夜戒懼,慮無以副國民之望。夫中國專制政治之毒,至二百餘年來而滋甚,一旦以國民之力,踣而去之,起事不過數旬,光復已十餘行省,自有歷史以來,成功未有如是之速也。國民以為於內無統一之機關,於外無對待之主體,建設之事,更不容緩,於是以組織臨時政府之責相屬。自推功讓能之觀念以言,文所不敢任也;自服務盡責之觀念以言,則文所不敢辭也。

又發佈誓詞,明說:

顛覆滿清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此國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為眾服務。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

事實上,孫文1月1日就任臨時大總統後一個半月(2月15日),臨時參議院就選了袁世凱繼任臨時大總統。五天以後(2月20日),孫文以“總統府用箋”寫三頁信,答覆他的同志,就指出:

……至於服務之行政團,若總統類者,皆我自由國民所舉用之公僕,當其才者則選焉。袁君之性情不苟於然諾。……其諾其濡,其言彌信。……量才而選,彼獨賢勞,正我國民所當慰勉道歉,責之以盡瘁,愛之以熱誠者也!總統既非酬傭之具,袁君即為任勞之人。

由此可見,國民黨的總理孫文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初,是清楚主張“若總統類者”,是“當其才則選焉”的,並不是說非自己人幹不可的。

雖然“中華民國”的法統所繫,照“列邦公認”標準,是在北洋政府,但是國民黨在1921年4月7日,在“中華民國”成立十年以後,在南方開了非常國會,選出了總統,叫非常大總統。雖然這時候,“列邦公認”的總統、為各國所承認的政府,仍是北洋政府,沒有一個承認南方的。那時的北洋政府,如果採取國民黨的度量標準,一定宣佈:南方的國民黨是叛亂團體,但是,北洋政府顯然沒有這樣小氣。而國民黨自己,卻在非常大總統就職以後一年一個月又一十一天,發生了陳炯明炮轟總統府的事。八個月後,國民黨以大元帥取代了非常大總統,於是,總統的名義,連國民黨自己也發生了變化。

1948年4月19日,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國民大會,選出了蔣中正做總統,這是總統之名在“中華民國”史上的重新出現,但並非首次出現。國民黨對“中華民國”總統第幾任第幾任的分期方法,顯然是大大的有毛病的(客氣的說,是有語病的)。因為若說1948年當選的是“第一任”,則1948年以前三十七年間的“中華民國”中的歷任總統(包括國民黨必須承認的孫文在內),又擱在哪兒?若說1948年起的總統是“行憲後”第一任,但也與法統和事實都不合,因為“中華民國”早在1912年就是民國元年了,並非1948年才是民國元年。何況所謂“行憲後”的說法,國民黨也罕言之矣。並且所謂“行憲後”之說,也是巧立名目,因為這樣加帽子,則以前的總統都可援例大加特加,袁世凱就可來個“行約(約法)後”第一任了,別人也可以依樣葫蘆了,試問一個國家的總統任期算法,可如是乎?第三任的美國總統傑斐遜,能說他是“戡亂後”第一任嗎?第十六任的美國總統林肯,能說他是“內戰後”第一任嗎?除非美國亡了國,傑斐遜、林肯不會這樣吧?

所以,稍知“中華民國”歷史的人,對國民黨這種腰斬“中華民國”法統的做法,是絕對不敢領教的事。國民黨可以說袁世凱他們不是你們同志,可以說你們不喜歡他們,但不能否認他們做過“中華民國”的總統,要否定他們,除非先否定“中華民國”,但你們既然承認“中華民國”已七十三年,則你們把1928年前的“中華民國”攔腰一斬,就完全不通了——這樣子的“中華民國”,豈不是短命了的“中華民國”了嗎?

半個世紀前,革命元勳章炳麟為《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寫序,他憤怒於“知當時實事者已少,夸誕之士乃欲一切籠為己有”,已經明明指出國民黨在歷史上動手腳。到臺灣後,國民黨的動手腳愈動愈變本加厲,凡自覺對他們有利的,他們都不厭其長,例如國民黨史,已經一網兜收,自吹是九十年了,這就是不厭其長;反過來說,凡自覺對他們不利的,他們就憑空剪短,例如承認“中華民國”是七十三年,卻把北洋政府十七年按下不表、出局了事,這就是憑空剪短。這樣子予取予求,“中華民國”也就像條可松可緊的褲腰帶,隨意短長了,這叫什麼話!這真未免太侮辱“中華民國”了!

小氣的國民黨整天不識大體,想要小化“非我族類”的異己,殊不知“中華民國”之主權與歷史,都屬於國民全體,絕非國民黨所得而私之或所未得而去之。國民黨小化別人,其實只是小化自己。國民黨要光榮、要偉大,該去承前啟後,而不是空前絕後,把“中華民國”搞成了短命的,又豈能證明自己是長壽的嗎?

1984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總統怎樣暗殺政敵?

古往今來,統治者為了確保家天下,自覺非得收拾政敵不可。收拾的方式,五花八門,如輿論鬥臭、如逮捕拘禁、如刑求槍決等等等等,不勝枚舉,但是,相較之下,這些手段都沒有政治暗殺來得乾脆利落、來得野蠻反動,許多“民族救星”看起來是“救星”,其實都是政治暗殺的高手,這些梟雄型的“國家領導人”,不論在幕前幕後、在臺上臺下,都是殺人不眨眼的,其陰險狠毒,真是“殺人如草不聞聲”的。

有些政治暗殺很神秘、很高明,會殺得你滿頭霧水,直對無頭公案搖頭;有些政治暗殺則笨手笨腳,處處洩露天機,殺的時候固然不遠千里而去,殺得血脈噴張、淋漓盡致,但在東窗事發後,卻被舉世痛罵,其灰頭土臉自不在話下。以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暗殺宋教仁(遁初)為例,便知他的方式有多笨!雖然在暗殺作業中,中華民國總統自以為設計得天衣無縫、無懈可擊,但他的一幕幕醜劇,後來還是穿了幫、還是不堪人目的在世人面前大跳其“脫衣舞”。

中華民國總統大演拖刀計

話說1913年3月20日晚上10點,宋教仁在上海車站正準備搭車北上,突然遭到歹徒槍擊,身中三彈。在場送行的黃興等人立刻把他送到滬寧鐵路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終於在22日清晨4點48分去世,時年三十二歲。最妙的,宋教仁臨死前並不知道殺他的主謀竟是中華民國總統大人,他臨死前甚至還口述致袁世凱電文說,“望大總統開誠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權,俾國會得確定不拔之憲法”呢①!

宋案爆發後,全國人心鼎沸,到處都是“查拿兇手,嚴懲國賊”之聲。然而,老於世故的袁世凱卻成竹在胸,在案發後,假惺惺地表演各種苦肉計:

21日,袁世凱對宋案假裝十分驚訝,馬上通電命令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等人前往醫院慰問,並立懸重賞,限期破案,按法重懲,展開“擒兇記”。

22日下午,有人告訴袁世凱說宋教仁回天乏術,袁世凱“愕然”說有此事乎?”看過電報,又“愕然”說:“確矣!這是怎麼好?國民黨失去宋遁初,少了一個大主腦,以後愈難說話。”於是,他立刻賊捉賊的下一道命令:

……民國新建,人才至難,該兇犯膽敢於眾目昭彰之地狙擊勳良,該管巡警並未當場緝拿,致被逃逸,閱電殊堪髮指。前農林總長宋教仁奔走國事,締造共和,厥功甚偉。迨統一政府成立,贊襄國務,尤能通知大體,擘畫勤勞。方期大展宏猷,何意遽聞慘變,凡我國民同深愴惻,應即交國務院從優議恤,用彰崇報。所有身後事宜,並經電飭陳貽範會同鍾文耀妥為料理。方今國基未固,亟賴群策群力,相與扶持。況暗殺之風,尤乖人道,似此逞兇槍擊,藐法橫行,匪唯國法所不容,亦為國民所共棄。應責成江蘇都督、民政長迅緝兇犯,窮究主名,務得確情,按法嚴辦,以維國紀,而慰英魂。②

那時候,老革命黨譚人鳳正好在北京,他去見袁世凱,探聽口氣。袁世凱又故作“痛失英才”狀說:“遁初,中國之特出人才也,再閱數年,經驗宏富,總理一席固勝任愉快者。何物狂徒,施此毒手!”譚人鳳說:“外間物議謂與政府有關,不速緝獲兇犯,無以塞悠悠之口。”袁世凱急忙解釋道:“已懸重賞緝拿矣,政府安有此事!”接著,譚人鳳又去看刺殺宋教仁的另一兇手國務總理趙秉鈞,趙秉鈞安之若素回答說:“外間議論,我不與辯,久後自當水落石出也。請先生靜待,勿惑浮言。”③

中華民國總統大演金蟬計

但是,宋案的發展並不像袁世凱、趙秉鈞想象的那樣做得天衣無縫。到了3月23日,狀況就出現了:有人向上海公共租界洋鬼子提供線索。公共租界無異是外國領土,在外國領土上殺人後想藏起來,洋鬼子是不答應的。於是,洋鬼子“聯邦調查局”式的幹員出馬,三下五除二,一下子就研判出真兇,當天晚上12點,黑社會頭子應桂馨便被捕了。第二天清早,兇手武士英也被捕了,被捕地點正是應桂馨家,並搜出應桂馨與趙秉鈞、內務部秘書洪述祖的往來密電本及函電多件、手槍一支。搜出的函電中,與宋案有關的有:

一、1913年1月14日,趙秉鈞致應桂馨:“密碼送請檢收,此後有電直寄國務院趙可也。”

二、2月1日,洪述祖致應桂馨:“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價值。”

三、2月2日,應桂馨致程經世轉趙秉鈞:“孫、黃、黎、宋運動極烈,民黨忽主宋任總理,已由日本購孫、黃、宋劣史。……”

四、2月4日,洪述祖致應桂馨:“冬(2日)電到趙處,即交兄(洪述祖自稱)手面呈總統,閱後色頗喜,說弟(指應桂馨)頗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進行雲雲。兄又略提款事,渠說將宋騙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寄來以為徵信。望弟以後用川密與兄。”

五、2月8日,洪述祖致應桂馨:“宋輩有無覓處,中央對此似頗注意。”

六、2月21日,洪述祖致應桂馨:“宋件到手,即來索款。”

七、3月11日,洪述祖致應桂馨:“來函已面呈總統、總理閱過,以後勿通電國務院,因智老(趙秉鈞別號智庵)已將應密電本交來,恐程君(經世)不機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請款要在物件到後,為數不過三十萬。”

八、3月13日,洪述祖致應桂馨:“蒸(10日)電已交財政核辦,債止六釐,恐折扣大,通不過。毀宋酬勳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同一天,應桂馨致洪述祖:“《民立》記遁初在寧之演說詞,讀之即知其近來之勢力及趨向所在矣。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除宋,非轉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

九、3月14日,應桂馨致洪述祖:“梁山匪魁傾又四出擾亂,危險實甚,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之,轉呈候示。”

十、3月18日,洪述祖致應桂馨:“寒(14日)電應即照辦。”

十一、3月19日,洪述祖致應桂馨:“事速進行。”

十二、3月20日夜兩點(21日凌晨兩點),即宋教仁被暗殺後,應桂馨致洪述祖:“……所發急令已達到,請先呈報。”

十三、3月21日,應桂馨致洪述祖:“匪魁已滅,我軍一無傷亡,堪慰,望轉呈。”

十四、此外,又有趙秉鈞寫給洪述祖的幾封信,都是由洪述祖把原信寄交給應桂馨的,其中有一信說:“應君領紙,不甚接頭,仍請一手經理,與總統說定方行。”

以上這些鐵證,都充分證實:謀殺宋教仁的主謀者不是別人,正是堂堂中華民國總統,和總統手下的情報首長、特務頭子趙秉鈞,和“處長級”的洪述祖。黑社會的應桂馨、兇手武士英只是工具罷了。當時黃興有對聯一副,寫盡了中華民國總統的真面目:

前年殺吳祿貞,去年殺張振武,今年又殺宋教仁;

你說是應桂馨,他說是洪述祖,我說確是袁世凱。

這是1913年4月13日“挽宋教仁聯”,寫得真是一針見血矣!

中華民國總統大演苦肉計

袁世凱暗殺宋教仁後,固然總統府裡萬分緊張,但表面上,卻裝得穩穩的,若無其事,而且還連續的做出若干貓哭耗子的“慈善事業”,以企圖遮羞、脫身事外:

例如:宋案發生後,稽勳局長馮自由送上呈文,請求給宋教仁一次卹金三千元、遺族年撫金一千六百元,並將宋教仁的豐功偉績飭令國史館立傳。3月26日,袁世凱批示同意,並指令該局查明宋教仁有子幾人,一律由政府派遣遊學深造。——買一送一,手法之高,出人想象。

又如:袁世凱答覆柏文蔚說:“遁初被戕,正為人才痛惜。而一般昧昧者,乃以風影之詞,嫁禍政府。無論遁初人物為有識者所宜愛護,即以手段而論,政府雖愚,亦何至卑劣至此!現在罪人既得,自可按法窮治,毋庸深辯。”④又對汪精衛說:“此案發生後,一切搜查審訊,中央極端放任,正因法律問題不容牽入政治,使其靜候判決,不難皎然大白於天下。……乃諸君子督責過甚,使依草附木者,橫生枝節,未免氣矜之隆。鄙人以國事為重,激則召爭,平則息事,一以淡字訣處之。”⑤

然而,袁世凱的“淡字訣”只是表面上的功夫。他暗中一點也不淡,反倒要進行殺人滅口。4月24日,兇手武士英突然暴斃於獄中。死無對證的起點,於是開始了。

到了7月間,上海黑社會劫獄,把應桂馨救出,送到與上海不同的洋鬼子(德國人)治下的青島。在袁世凱撲滅“二次革命”以後,應桂馨認為機會來了,竟公然發出“請平反冤獄”的通電,並且不知死活的跑到北京,要求袁世凱實踐“毀宋酬勳位”的諾言。中華民國總統是不守什麼諾言的,應桂馨見苗頭不對,倉皇出京,可是,太遲了,在1914年1月19日,他在趕往天津的快車上,被袁世凱派人刺死。

洪述祖呢,命運稍好;他在宋案發生後逃出北京,一直躲在青島,不肯歸案受審。四年以後(1917年),他認為宋案已經被人遺忘了,就由青島跑到上海,不料被宋教仁的兒子和秘書發現,立刻把他扭送法院。押解到北京後,1918年4月初被絞刑。

再看趙秉鈞。趙秉鈞看到應桂馨的悲慘下場後,不免兔死狐悲、內心發毛,他一面以改任直隸都督(河北省長)的身份徑自發電緝拿殺應桂馨兇手,一面打電話向袁世凱發牢騷說:“如此,以後誰肯為總統做事!”1914年2月19日,袁世凱讓趙秉鈞兼任了民政長,表示對他的信任。但才過了八天,趙秉鈞就突然中毒,七竅流血而死。臨終時候,自知是袁世凱下的毒手,但怕牽累家人,槓上開花,惹來“趙宅血案”,乃不敢聲張,只以“葬身陵麓(光緒皇帝的崇陵),近先帝”為囑,便一命歸西。趙秉鈞生前是袁世凱的情報首長、特務頭子,是搞陰謀詭計的“親密戰友”,最後卻被毒殺,走狗的悲涼下場,由此可證!回想宋案發生之初,密電被發現,趙秉鈞嚇得寢食倶廢,特請準他辭職避嫌。但是這位中華民國總統是何等人物,他知道避嫌避嫌,愈避愈嫌,因此只准請假,不準辭職。袁世凱派國務院秘書長張國淦到趙秉鈞家看他,趙秉鈞見面就打躬作揖,要求幫忙。張國淦問幫什麼忙,趙秉鈞說:“此時只求免職,才可免死。”後來情勢再變,袁世凱不得已,把他的職務給免了。趙秉鈞在將死之時,其言也善,要葬在先朝皇帝陵側,寧做滿清狗,不做袁家臣。做情報首長、特務頭子的下場,最後一至於此!

宋案發生之初,中華民國總統在“外間物議與政府有關”時,曾公然表示:“政府安有此事!”曾公然痛斥外間“以風影之詞,嫁禍政府”的不當,並公然宣稱政府是絕對與洋鬼子合作的、是“一切搜查審訊,中央極端放任”的。但是曾幾何時,案情急轉直下,最後東窗事發,新華夢破,終至身死名裂,為天下笑。我們讀歷史的人,眼看後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前曾見古人,後復見來者,真不禁要會心一笑了!

1985年1月25日

①《民立報》,1913年3月22日。

②《政府公報》(“命令”),1913年3月23日。

③譚人鳳:《牌詞》。

④徐有朋:《袁大總統書牘彙編》

⑤同④。

蔣經國同任顯群爭女人

——至少屌是匪諜

絕子如晤:

看了你的《蔣經國的醋勁》,寫這封信。

史家陳寅恪主張大學入學者,國文一科要考對對子,認為從對聯的好壞,可以看到一個人的中文功力。後來北方大學真的在試題中考起來了。你在對聯上的成就,正好印證了陳寅恪這一主張。這還光就文字而論,另在膽識方面,自然更是高人一等了。

你提到任顯群因與蔣經國爭女人,害得被抓進牢裡的事。據江南《吳國楨八十憶往》,有這樣的文字:

話題轉到任後來的遭遇,因“包庇匪諜罪,入獄五年”。吳先生突然變得神情嚴肅,情緒激動,他說:“這事做得太不高明瞭。”

吳夫人回憶:“任和顧正秋交往已久,我們事先一無所知,有次在臺中日月潭,任告訴K.C.,才知道他們的秘密。”

“任、顧結婚,我們已離臺來美,”吳說,“他送我一張喜帖,我回他一信,勸他‘糟糠之妻不可棄’。”

“K.C.最反對的,就是在外面胡鬧的男人。”

“他們的婚禮,且是家嚴(吳經明)擔任證婚人。”

任獲罪的理由,是因為擔保了他的叔父由港入臺,官方指控這位港客涉嫌匪諜,任未大義滅親,為保安司令部偵查起訴,吳的疑問,既然叔父有“匪嫌”,何以叔父無罪,顯群有罪?進一步他問,縱使當局確切抓到證據,港客通匪,又何以能證明顯群不報?

“這是百分之百的冤獄,是公報私仇。”吳感慨系之的,自沙發起立,嗓音提得特高。

這一“百分之百的冤獄”,我在牢裡聽黃毅辛說,任顯群被初判後,軍法官在庭上對他說:“你不服可以上訴。”任顯群兩臂下垂,雙手各撫腿上,鞠躬而言曰:“不敢!不敢!”但面露鄙夷,意存諷刺焉。

任顯群實非匪諜,但生了一根匪屌,至少屌是匪諜,故小頭惹禍、大頭遭殃。自來思想有問題都在大頭,但任顯群顯然卓爾不群,竟開小頭思想有問題之先河,怪哉,怪哉!

不過,說任顯群小頭有思想並且有問題,卻也不無遠見。幾十年後,他的兒子任和鈞倒了臺灣投奔大陸去也,何嘗不是任顯群當年一番屌功使然?——沒屌功,何來兒子?沒兒子,何來今日替老爸報仇的新生代?王安石的詩說:“世間禍故不可忽,簣中死屍能報訾。”信夫!信夫!

三十五年前我在臺中,在體育場上看到七個軍人被槍斃,陳屍示眾。示眾時,屍上的皮鞋都給扒跑了,可見人民之窮。當時盛言此七人之死,也和對顧正秋無禮有關。任顯群位極財政廳長,雖小頭惹禍,終免橫屍,自亦大幸,他連說不敢上訴,自亦不為無因也!

顧正秋在《顧正秋舞臺回顧》書中,當然識相不提這些事。我總覺得她是一個“異常幸運”的女人,她被貴人暗中保護一至於此,如戴軍法打造之貞操鎖然,來者披靡,一一不得好下場,此非“異常幸運”,又是什麼嘛!

敖之1986年3月21日

蔣經國與經濟定律

——發作-發作-大發作

醫學上有所謂“小發作”(PetitMal)、“大發作”(GandMal)。“小發作”代表一種癲癇(Epilepsy)的發作,症狀沒有全身或局部劇烈抽搐,時間也很短,不過幾秒鐘。“大發作”則相反,症狀是全身抽搐且意識喪失。這種發作,古人不知道是由於腦皮質神經細胞全面性的過度放電,反以為是惡魔附體。法文這字原意,就是大惡魔,即因此而來也。

雖然事實真相已明,但是,若把這字借用到國民黨身上,看來看去,覺得還是惡魔附體來得逼真。

國民黨最近宣稱要在4月1日起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究其目的,不過在以不增加稅負為名,實質上獲得每年五百億的稅收增益。國民黨這樣利令智昏,十足是一種惡魔附體的“大發作”。所謂實施加值型營業稅,談何容易!在亞洲地區,日本、新加坡都不敢擅行此制,韓國已行之失敗,哪裡輪得到國民黨來撿便宜?國民黨不自量力、一廂情願,最後不搞成爛攤子,那才怪呢!

國民黨已多少自知搞這套把戲,會引起物價波動。3月21日第一黨報《中央日報》登:“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昨天表示,新制營業稅實施後,業界如經確定以聯合行動藉機抬價,將即移送警檢單位,徑行依法訴究以防止操縱市場。”“消費者方面如發覺有不合理漲價情形,亦應挺身向消費者團體舉發,每個人都扮演理想的‘物價警察’角色,不盲目跟風搶購,自可有效對抗哄抬行為。”看到了吧,這就是典型的惡魔附體!

試問,什麼叫“物價警察”?這種不通而落伍的觀念,其實正是近四十年前蔣經國老毛病的發作。近四十年前,蔣經國以上海經濟督導員的身份,調來“戡建大隊”,動員六個軍警單位(金管局、警察局、警備部稽查處、憲兵、江灣以及兩路警察局),倒行逆施。蔣經國的發作,正是當時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JohnLeightonStuart)所說的,在“以警察國家的方法來壓制經濟定律”(anattempttorepresseconomiclawsbypolicestatemethods)。經濟定律豈是警察壓制得了的?蔣經國的無知妄作,真是千古笑談!

不過,近四十年前的惡魔附體“大發作”後,拆了濫汙,還有臺灣可逃;今天還要“大發作”,可逃之處,卻就不比馬科斯多了。我總覺得,國民黨是指時可待的一條死魚,他臨死之前,還要在沙灘上瞎掙扎一陣,自不意外。但是,不論這條死魚如何“大發作”,我們伸張天討,總是要緊迫盯之的。伸張天討,才是人情,我們不替天行道,還等誰呀!

1986年3月24日午

誰要見蔣經國?

5月28日《民眾日報》登:

民進黨國大黨團昨天第三度致函蔣經國總統,希望能於6月20日以前,安排時間接受他們的拜會,共商國是。

如果仍不能獲得答覆,該黨團將主動前往總統府拜會。

該黨團在信函中指出,他們曾先後在4月7日及4月17日致函總統,希望能安排時間晉見總統,共商國是,但是迄無迴音。如果總統日理萬機,未能撥冗會見,總統府亦宜回函告知。金門老農寄送總統蔬菜特產,總統曾回函致謝。一個國大黨團豈尚不若一個老農?

信函中指出,他們黨團十一名成員,分別自全國各地選舉產生,擁有一百餘萬張選票,代表各階層民意,兩度請求拜會而不可得,他們又將如何向各地選民交代?如果他們此次仍不獲回覆,他們將擇期主動前往總統府拜會。

這是一個有趣的消息。

兩個星期後,6月11日《民眾日報》上又登:

民進黨國大黨團三度致函總統,請總統於6月20日以前接見他們,暢談國是的意願能否達成,十一位黨團代表至昨天為止,都不表樂觀。

為了表達他們晉見總統的強烈意願,國大黨團計劃於今天的黨團會議中,就可能遭到拒絕後的因應措施進行討論。由於前兩次的致函行動中,總統府對於民進黨國大黨團的意願,均未表示“是”或“否”,僅以“沉默”表示拒絕,因此民進黨團成員對總統府此種未置可否的舉措,極為不滿。

他們認為總統是經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選民要見當選人,竟然“置之不理”,不僅缺乏平常應有的禮貌,也有違治權機關向政權機關負責的原則。

總統府秘書長沈昌煥在國民大會和國代聚餐時,曾向民進黨國大黨團召集人周清玉表示:“有困難。”但是民進黨國大黨團成員則認為,即使有困難,總統府亦應維持最起碼的禮節,回函表示“困難”的理由。

因此他們在感到未受重視的情況下,部分成員主張十一名成員輪流到總統府站崗,看看總統是否真的“有困難”。也有的人建議在6月20日未獲迴音之後,集體到總統府,直接晉見總統。由於這些做法都有其負面效果,因此他們將在今天的黨團會議中,從長計議。

在民主國家,總統接見國會議員或民眾是很平常的事,然而由於總統國事繁多,時間有限,不可能接見每一個想晉見的人,因此總統不接見民進黨國大黨團的代表,應可諒解。但是身為總統幕僚的總統府秘書處人員,對於求見的信函,不管能不能見,至少應有信必回,一則可以維持應有的禮貌,二則可避免破壞元首的形象。所以總統府幕僚人員對於民進黨國大黨團的致函,應以平常心處理,而不應一而再、再而三的置之不理,徒增在野人士的不滿,破壞朝野之間的和諧。

這又是一個有趣的消息。

我說它有趣,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的。我認為民進黨國大黨團的代表們,他們根本不該“三度致函總統,請總統於6月20日以前接見他們”的。他們這樣做,未免太失掉強硬的反對者立場了,也未免太下賤了。這樣一封信又一封信的自取其辱,他們真太沒見識、沒脊樑了。

對外自卑、對內自大的獨裁者蔣經國,顯然在有意以根本不理的方式,羞辱這批沒見識、沒脊樑的糊塗人。他們抱怨連金門老農送特產給蔣經國,蔣經國都回函致謝,怎麼“一個國大黨團豈尚不若一個老農”?其實,話說開來,你們這樣自失立場、自甘下賤,就正顯示連老農尚不若!——老農是無知的,可是你們呢?

民進黨國大黨團元老之一週清玉,在蔣經國這次竊國競選“總統”時,居然投他一票!投了還不說,還要當眾亮票,以示效忠之忱!這樣子自失立場、自甘下賤的糊塗人,又怎麼能被人看得起?民進黨國大黨團的代表們,不知跟這種人“劃清界限”,反倒近墨者黑,這不是臺灣人玩政治的大笑話,又是什麼?

別以為他們這樣做,是自己發明的菜主意,其實他們是有所本的。本的就是尤清做“監察委員”時求見蔣經國那一幕。尤清求見蔣經國,其無識無脊椎,自不消說,但他有一不同,就是碰了釘子後,沒有一而再、再而三的求見不已,比較起來,此“清”(尤清)比彼“清”(周清玉等)雖糊塗同一,但皮厚尚屬有別也!

連古代專制時代,天下尚有“不召之臣”;如今所謂民主時代,居然反對黨民意代表自我向小蔣求召應召,這些人真太莫名其妙了!咳,臺灣人的政治規格!

1987年6月16日晨